一、 审批项目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二、《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三、审批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合乎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 有必要的资金;
(五) 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六、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七、申报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该提供教职人员身份证);
(四) 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