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或重大科技项目的初审
二、法律依据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
三、审批条件
1、 符合国家、省、市产为业技术政策的科技项目;
2、 企业依托驻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全开发的项目;
3、 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4、 引进技术、人才在我市联合开发的项目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中资助领域报区科技局初审
2、 初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专业处室
六、承诺时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
七、申报材料
1、《吉林市科学技术项目申报书》
2、权威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
3、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一、审批项目
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的初审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
2、《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吉市政办发[2001]83号)第六条:(一)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报市主管局(公司)或县、区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三)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报所在县、区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审批条件
1、 凡通过科技成果评价(包括鉴定、验收),并在吉林市科技局按期登记的科技成果。
2、 经实践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1、 申请人提出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填写《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 申请人将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直有关局(行办)
3、 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直有关局(行办)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六、承诺时限
收到全部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
七、申报材料
1、《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成果应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2、鉴定(验收)全套技术文件
一、审批项目
市级科技成果验收、登记的初审
二、法律依据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三、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
2、完成市科技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计划任务目标要求
3、自选的项目需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供科技成果验收申请,填写《申请成果验收审批表》
2、申请人将全部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或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局(行办)预审
3、经预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
六、承诺时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
七、申报材料
1、申请成果验收审批表
2、指定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3、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4、用户使用报告
5、其它证明材料
一、审批项目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
1、《民办非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授权的组织,是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登记。
三、审批条件: 1、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4、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科技企业确认书面申请
2、科技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进行初审
3、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科技
六、办理时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申报材料: 1、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资金来源证明。 4、住所证明。 5、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它证明材料等。 6、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表。 八、收费标准: 无。
一、审批项目
科技企业资格确认的初审
二、法律依据
《吉林市科技企业确认办法》第五条 确认科技企业应由企业填写《吉林省科技企业审核表》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驻吉林市国家、省直属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
三、审批条件
1、在吉林市辖区内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明确的科技开发及生产经营方向和范围的企业。 2、以技术创新为主旨,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 3、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20%以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科技企业不受此项限制)。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科技企业确认书面申请
2、科技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进行初审
3、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科技
六、承诺时限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
七、申报材料
1、《吉林省科技企业确认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议报告
八、收费标准
无